“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适用于指导锅炉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也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核发锅炉的排污许可证。锅炉排污单位是指含有锅炉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企业,及满足本单位生产或生活需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对于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本技术规范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本技术规范来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涉及到很多行业,既是行业技术规范,又是通用工序技术规范。通过该技术规范的实施,促使锅炉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及有序淘汰不达标的锅炉机组或小锅炉,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