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系统登记增城在用锅炉名单中已停用(或关闭搬迁)锅炉43台,另发现8台未列入监管名单,实际共检查133台。其中,28台发现疑似违法行为,问题锅炉占在用锅炉(90台)比例为31%,问题锅炉中复燃煤2台,复燃木柴11台,涉嫌未办理环保手续、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使用等其他违法行为15台。对复燃煤和木柴等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依法现场查封,并转属地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相关规定跟进处罚和处理。其余涉嫌违法行为均转属地环保部门立案查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