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为限制机动车行驶、企业停产停业、学校停课提供法律依据。条例指出,当面对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等措施。
在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该条例提出更强措施,提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