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今起禁止对二环内燃煤锅炉房进行环评审批。这是7月9日记者从市环保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锅炉和窑炉环境保护审批及管理规定》中了解到的。市环保部门对“十二五”期间全市锅炉和窑炉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境管理做出严格规定。
根据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二环路及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内),一律实行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严禁新、改、扩建一切沈阳市供热规划外的燃煤锅炉房。沈阳市供热规划内保留的在用集中供热锅炉和部分集中供热未覆盖地区单台容量在20吨/小时(含)以上的临时锅炉,在整治达到环保和供热主管部门要求后,可以继续使用;对其它分散燃煤锅炉,要进行拆除联网。
规定要求,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新、改、扩建一切生产和经营性燃煤锅炉房,现有生产和经营性燃煤锅炉一律改成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二环路和四环路之间区域)内,生产和供暖混合型的新、改、扩建燃煤锅炉房单位,要采用集中供热和供汽方式,也可以采用天然气等洁净能源锅炉。
根据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设冲天炉、石灰窑、砖窑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种窑炉、危险废物焚烧、生产经营用大灶等对大气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现有在用的各种窑炉、生产经营用大灶等限期关闭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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