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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6/3 7:44:13
 

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我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计划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的管理要求,强化固定污染源环境治理,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据《关于印发〈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环规财〔201890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生态环境部进度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2019年排污许可证覆盖涉及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所有重点行业,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制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继续强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分行业推动实施颗粒物、总磷、总氮、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依托全国固定污染源环境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一个平台,一张地图,一套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情形,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总体要求

(一)加速推进,全面覆盖

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完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提前核发污染防治攻坚战涉及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全覆盖。

(二)明确责任,协同推进

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各要素、各领域针对固定污染源的治理措施、排放控制、管理规定等内容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明确,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实现一证式管理,促进企业、政府、公众协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

(三)总量控制,源头减排

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逐步实施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配合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逐步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满足的总量控制指标,载明特殊时段的总量控制要求,按照相关规范明确监测要求及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发挥减排实效。

(四)综合施策,强化落实

加大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力度。将持证排污要求列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行动中,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督促排污单位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开展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抽查复核,严把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的质量,对未按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编制质量差的排污单位进行公开通报。综合行政、经济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

支持蓝天保卫战。2019年年底前,完成锅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砖瓦、耐火材料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工业炉窑许可排放量及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提升行业环境治理水平,推动淘汰落后工艺,并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要求提前核发部分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重点行业许可证核发,同时将重污染天气需落实错峰生产、限制排放总量。

支持碧水保卫战。在20198月底提前完成所有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强化氮磷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2020年底前,分阶段完成国家规定的氮磷重点行业许可证核发,实现氮磷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落实《天津市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天津市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天津市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实现纳入排污许可的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管理。强化对雨水排放口管控,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的雨水排放口进行编码,提出日常监管要求,全面推动排污单位雨污分流,严格监管通过雨水排放口偷排漏排污染物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加快磷化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控制总磷排放。

支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2019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涉氮重点行业全部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落实《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实施重点行业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开展依排污许可证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并根据排污许可证总氮许可排放量要求、对应行政区域涉氮行业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城市区域内的行业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总氮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总氮排放量指标减量替代,并在相关单位排污许可证中严格落实,严格控制新增总氮排放。以渤海的综合治理工作为重点,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数据以及自行监测数据,倒查污水管网建设、纳管企业排污等情况,分析超标排放原因,除强化污水处理厂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外,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和措施,逐步掌握固定污染源排污与超标区域水环境质量的响应关系,建立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

支持净土保卫战。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关义务纳入排污许可证中,包括: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加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内容。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推动涉重金属和总磷排放的相关行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明确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提升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减少重金属排放。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落实《天津市打好净土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确保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8%

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农副产品行业固定污染源管理,2019年年底前,核发完成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对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的排污单位实施登记备案管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农村固定污染源排污口排放要求与监测规定,逐步摸清位于农村的固定污染源分布和排放情况。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落实《天津市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同时充分借助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建立农业农村环境基础信息系统、建立农业农村污染源监管机制等工作。

(二)加快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按照国家要求,逐步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将颗粒物、总磷、总氮、重金属以及VOCs等污染物纳入总量管控范围,对石化、制药、家具、汽车、农药、印刷、涂料油墨等行业的VOCs进行总量控制;明确总磷、总氮重点控制行业在重点控制区域内的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强化对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的管控;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提出重金属许可排放量要求,确保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明确配套的监测要求及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真正落地。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的一厂一策相关要求中错峰生产、强制性减排等内容纳入企业需落实的管理要求,并体现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

(三)强化排污口管理,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根据生态环境部绘制的火电、钢铁、平板玻璃等大气污染排放重点行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排污口高度的三维分布图,依托全国统一信息平台,逐步掌握污染物排放与环境质量的压力响应关系。

根据生态环境部绘制的排污单位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入河(入海)排污口的废水从产生到进入环境水体的关系图,逐步实现排污许可数据与水环境功能区、流域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共享、关联,建立污染物排放与环境质量的压力响应关系,为加严排污许可要求提供依据。

(四)依托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一证式管理

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功能模块,推动我市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监管执法平台、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共享对接,开展固定污染源数据的关联整合,促进业务协同,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管理。

2019年年底前,依托全国统一的固定污染源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化建设成果,促进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初步实现固定污染源从排污许可、污染源监测、排污许可合规判定到监督执法的闭环管理,强化排污许可大数据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应用。

2020年年底前,固定污染源监测、执法等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涵盖排污许可数据、监测数据、执法检查信息等污染物排放数据系统以及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主要排放口的二维码信息化建设成果,逐步做到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联动,闭环管理,支撑现场执法。

利用国家固定污染源动态排放清单,为中长期区域环境质量预警、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提供技术支持。

(五)实施固定污染源清理排查,强化证后管理和监管执法

2019年,配合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90号)相关要求,强化清理排查工作,在614日前完成全市24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各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要求、统一执法尺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定期公布无证排污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名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督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有机衔接环境保护税等制度,引导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诚信纳税,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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