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进清洁取暖
妥善有序推进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改造,严格落实补贴政策,2019年采暖季前完成省定清洁取暖改造任务,4月底前,完成确村确户工作。
对清洁取暖暂不能覆盖的地区,完善洁净煤供应保障体系,实行洁净煤托底政策;对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对各地清洁取暖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督促工程进展和洁净煤推广进度,严防已实施清洁取暖和使用洁净煤的地区散装煤复燃。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复燃问题突出的地区严肃追责问责。
2、强化散装煤市场和劣质煤管控
加强散装煤生产流通领域管理,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做到全链条、无缝隙监管。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流动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违法行为。对已实施清洁取暖和使用清洁煤的地区,完善散装煤回收回购制度。
加大燃煤质量监管力度,火电、钢铁等行业建立炉前煤质检测制度,加强检查抽查,确保煤质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的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严惩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煤炭违法行为。
加强煤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煤质检测机构快速筛查和检验能力。2019年全省散装煤销售网点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落实罚款与没收并重措施,强化劣质煤追根溯源,做好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3、深化燃煤燃气锅炉综合整治
在2018年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2019年底前,全省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烟羽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燃油(醇基燃料)锅炉。
4、全年削减煤炭消费400万吨
强化节能监察,开展煤电节能改造、挖潜改造,压减煤炭消费存量,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大力改善能源结构,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确保全年削减煤炭消费40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