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环境保护局文件(沈于环保发(2007)第22号
关于推广使用生物质能锅炉的通知
各乡镇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于洪区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果,全面降低区域低层面源污染,有效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大气污染源的通告》和沈阳市十一五期间全面取缔原煤散烧推广使用生物质能源的通知指示精神,现对我区原煤散烧锅炉进行全面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一、现要求辖区二环以内1.4MW(含1.4MW)以下、二、三环之间0.7MW(含0.7MW)以下、高速公路沿线一千米范围内0.7MW(含0.7MW)以下及各乡镇街中心所在地0.7MW(含0.7MW)以下所有原煤散烧锅炉从即日起停止使用,并于2007年7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原煤散烧锅炉自行拆除。
二、上述各相关单位凡属生产性用炉特别是三产洗浴类用炉必须安装使用生物质能锅炉;凡属采暖性用炉的单位实行联片供暖,或安装使用生物质能锅炉。
三、对于超过7月31日治理时未限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无视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我局将会同公安、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封,并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从重处罚。
四、生物质能锅炉是一种利用秸杆、稻壳等为燃料的新型节能燃烧设施,无论从成本还是使用质量不仅符合企业自身需要,更符合环保要求,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要求各乡镇街将本区域内取缔原煤散烧锅炉工作落准、落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坚决按照市政府通告要求,取缔原煤散烧锅炉,采用生物质能燃料锅炉。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六月五日